当然,尽管有不少作家将机器人视为人类生存的威胁,但同时也有许多作家并不认可这种悲观预测,他们更愿意在作品中将机器人描述为人类的得力助手,以服务人类为主旨。
此类较早的文学作品当推美国19世纪中后期的通俗小说。譬如艾立斯(Edward Ellis)笔下的“蒸汽动力人”(Steam Man)系列,塞拿任(Luis Senarens)笔下的“电人”(Electric Man)系列。 这些畅销小说,对当时的青少年产生了深远影响。小说中的机器人虽然名称各异,也尚未具备高等智慧,但无一例外都是主人公冒险旅途中的好帮手,属于忠实的奴仆角色。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在将机器人视为人类威胁的作品中,以奴仆身份出现的机器人往往也在一开始被社会广泛接受。这暗示了一条基本的人机伦理:机器人天生为人类的奴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思想界普遍认为人类高于其它物种,在等级关系中处于上层。譬如,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声称“人是万物的尺度”;法国哲学家笛卡尔认为动物可以被视作有机的机器,缺少理性的它们可以被人类任意支配;德国哲学家康德则宣称“人是目的本身”。这些理论支撑起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并对普通大众产生了深远影响。从这一角度来看,人和机器人分属两种生命形式,后者没有理性和灵魂,只能算是有生命的工具。人类作为高等生命可以奴役低等生命,而不用背负道义上的责难。诚然,这种“目的/手段”相对立的二元观念,从初始的“神/人”转化为“人/非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伦理学的进步,但就思维的模式而言,却没有任何改变。
不过,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在处理人机关系时有着很大缺陷。这种内隐的等级制和丛林式的强者逻辑,是人类控制机器人的伦理依据,但进步的科技很可能在将来颠覆二者的强弱对比。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1807)中阐释的“主奴关系辩证法”,主人和奴仆的地位是会互相转化的。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认为:“上帝和人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但人类通过不断努力获得价值独立,当“历史发展过程终结时,人成了上帝,更确切说,人是上帝”。囿于历史的局限,黑格尔没有预料到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在神话中,神创造了人类;在现实中,人类则依照自己的样子造出了机器人。当人类难以脱离机器人而独立生活时,就已经很难区分两者之间的控制关系,更何况“造反”的机器人凭借自身的强大力量,转而奴役或灭绝处于劣势的人类。
面对这一困局,后世不断有作家提出解决方案,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美国作家艾萨克?阿西莫夫(Isaac Asimov)拟定的“机器人三定律”,这也是科技界“机械伦理学”的基石。该观点在小说《环舞》(Run around,1942)中第一次明确提出。1950年出版的小说集《我,机器人》(I, Robot)则系统阐释了“机器人三定律”:“第一,不伤害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也不得见人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第二,服从定律: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的命令,但不得违反第一定律。第三,自保定律:机器人必须保护自己,但不得违反一、二定律。”这三条定律在制造机器人的伊始便被嵌入其大脑,永远无法消除。毋庸置疑,阿西莫夫的贡献是巨大的,其后的文学作品,如果不是专门讨论机器人问题,基本都会遵循该定律来叙事,阿西莫夫也因此宣称自己创建了“机器人学”(Robotics)。
在三定律的背后,是阿西莫夫为了确保人类的统治地位,而设想了一种符合康德“绝对律令伦理学”的机器人。众所周知,康德探讨的是关于绝对律令的普遍道德法则,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中强调:人应当只按照普遍法则行动。在康德看来,既然说谎不能成为普遍法则,那么向一个杀手说谎也是不应该的。很明显,这与人类依据现实情境而调整的“弹性”伦理完全不同。康德的原本思路是:在认识领域“人为自然立法”,在道德领域“人为自己立法”。阿西莫夫却巧妙地将两者结合,把康德给人类自己的立法原则转移给了机器人,将其设定为符合绝对伦理法则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