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德清8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秋杰 通讯员 林聪)日前,德清一企业法人代表和员工因违规进行明火作业双双被拘留,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到底有多危险?又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就因为消防意识淡薄,造成了现在这样的局面,我非常后悔。”坐在审讯室里的沈某低着头追悔莫及。8月15日,德清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查处一起消防案件,抓获涉嫌在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嫌疑人沈某和徐某。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沈某是新市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公司从事木屑粉尘生产,车间内堆满了易燃的木头和木屑,属于容易引发火灾的危险场所。由于公司需要进行风管焊接,沈某便聘请了电焊工人徐某来公司进行电焊作业。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在进行电焊作业时,还需设置有效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且员工必须持有有效日期内的电焊职业资格证并接受相关消防安全培训。但沈某却并未将此放在心上,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就指使徐某进行了明火作业。
日前,德清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公司的明火作业并未向有关部门报备,且电焊工徐某在没有做好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了电焊作业,安全隐患较大。然而心存侥幸的沈某认为徐某持有电焊职业资格证,小心一点肯定不会出差错,便没有进行整改。
今年7月,新市派出所对该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数处安全隐患,随后立即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并作出了罚款的处罚。但沈某对此却仍不放在心上,认为缴纳了罚款,就能逃避监管了。然而,8月2日,安监局工作人员再次来该厂检查,发现该厂并没有整改相关安全隐患,当即对其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但是,沈某一意孤行,并不理会执法人员的提醒和警告,私下里仍继续让徐某进行焊接作业。8月15日晚,新市派出所调派警力成功抓获涉嫌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嫌疑人沈某和徐某。
经彻夜调查取证,违法嫌疑人沈某交代了其明知自己经营的公司厂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仍指使电焊工徐某违规使用电焊进行作业的违法事实。徐某也交代了其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的违法事实。
目前,沈某因指使他人违法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徐某因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气焊、电焊、切割同属于焊割行业,属明火作业,这一行业作业时危险性极大,作业现场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极易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各企业单位在进行电焊作业前,一定要清除现场的可燃物。对于无法清除的可燃物,要做好遮挡措施。现场要备好灭火器,以防万一。严格施工场所的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职责明确,加强对进场电气焊施工操作人员的审查,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正式培训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并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取得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中具备的资格证相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