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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人因电焊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底是什么原因?

焊接之家       2017-07-18

2017年5月24日,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赣州经开区沣瑜实业“12·18”火灾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佳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事件经过:2016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曾佳生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172号沣瑜实业从事钢结构厂房加固工作。15时许,曾佳生和同事赵森来到沣瑜实业内报废车停车场西北角过道处使用气割工具切割钢材。切割完毕后,曾佳生看到车停车场西北角由北向南第三辆报废公交车内有一根金属栏杆扶手,决定拿来自己使用。随后,曾佳生进入公交车之间的过道,手持气割枪将该扶手切割下来。过程中,切割过程中产生的高温融渣掉落在切口下方的公交车座椅缝隙中,曾佳生用扶手捅了座椅和地板几下,随后收拾工具离开。2分钟后,公交车座椅地板起火燃烧,火势迅速蔓延至周边报废车辆,引发大火并迅速蔓延,幸好消防官兵及时赶到确保了与停车场一墙之隔的四平家电仓库没有受损。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60余万元。

一个不起眼的小小焊渣

轻而易举将周边的可燃装修材料引燃

消防再次提醒

1、施工作业人员一定要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和相关资质

2、高危场所和重要场所进行电焊作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施工

3、进行施工作业前要了解周围的情况,了解火灾隐患的重点部位,清理焊接施工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材料,充分了解焊接物内部情况

4、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彻底清理不得进行电焊作业

5、用可燃料材料作装修装饰的部位,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得进行电焊作业,不得在附近有明火作业的地点电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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