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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推迟汽车排放检测提案

欧盟委员会       2019-06-19

为了回应欧盟普通法院的一项裁决,614日,欧盟委员会提议将实际驾驶排放测试的某些方面重新纳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将通过的立法。

欧盟委员会一直非常积极地促进空气质量、应对气候变化和支持向清洁流动性的转变。采取的行动包括在实际驾驶条件下进行新的和更可靠的排放测试(RDE),以及改进实验室测试。这些努力已经取得成果。自20179月起投放市场的新型柴油车辆在实验室和道路上进行了测试,排放量明显低于老式柴油车辆。

201812月,欧盟普通法院废除了欧盟关于实际驾驶排放测试的立法的一些规定。法院裁定,所谓的“符合性因素”不应通过委员会程序采用,而应通过普通立法程序采用。这项废除属于部分性质,并不影响实际的实际驾驶排放测试程序,该程序仍然有效,仍然必须在批准型号时进行。

法院将部分废除的影响推迟到20202月,以便委员会有时间执行判决。为了避免自20179RDE测试程序成为强制性以来在批准类型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委员会建议在法律文本中重新加入同样的符合性因素。委员会正在按照普通法院的要求,通过普通立法程序提交法律提案。因此,委员会采取行动,确保国家当局、行业和消费者获得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该条例一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将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并在“欧盟公报”发表3天后成为强制性条例。

RDE的法律框架是在编纂学程序中制定的,委员会在该程序中向成员国专家提出了一项建议,专家可以在表决前对该建议进行修正,然后将案文提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供其核准或否决。这是通过“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2号法”(2016/646号条例)时遵循的程序,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随后核可了成员国专家于20151028日达成的妥协。

201812月,普通法院废除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2号法的一些规定,即所谓的“合格因素”。合格因素确定了在实验室条件下测试的法规排放限制与在真实道路上由真实驾驶员驾驶的RDE程序的值之间的允许差异,目的是逐步减少这一差异。

 


普通法院在裁决中没有质疑合规性因素的技术必要性,但认为委员会在通过合规学而不是共同决定立法确定RDE合规性因素时超越了其执行权力。委员会于20192月对普通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不同意法院关于委员会超越其执行权力的法律评估。

RDE(Real Driving Emissions)测试采用PEMS(便携式排放监控系统)设备作为检测工具,在实际道路行驶过程中测试,与之前的实验室理想条件测试完全不同。RDE测试中,被检测车辆不再要求速度曲线,同时也必须在测试中覆盖90%的欧洲路况,比如温度、海拔、负载、坡度、风向等不同因素都被详细规定。同时测试行程中也应包含城市(约34%)、乡村(约33%)和高速公路(约33%)驾驶循环,且三种循环间应保持连续性。(“约”是指误差不超过±10%,且城市循环不应少于总里程的29%。)


关键词:汽车排放;提案;欧盟